关于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我涉及到一个刑事案件,现在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不太清楚。想知道在法律上,关于刑事证据审查与认定的正确说法有哪些,比如审查的标准是什么,认定的流程怎样,哪些证据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等等,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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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关乎案件的公正裁决。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判断。合法性审查,就是看证据的收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严禁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如果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真实性审查,是要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篡改等情况。关联性审查则是看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关联,能否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证明作用。 其次,在证据的认定方面,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审查和认定的方法也有所不同。例如,物证、书证要着重审查其来源、收集程序等;证人证言要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在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审查和认定方法,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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