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意见?


在刑事案件里,鉴定意见是指有专业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它能为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提供重要依据。不过,并非所有材料都能作为鉴定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是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比如一家鉴定机构只能做常见的文书鉴定,却去做复杂的DNA鉴定,这样的鉴定意见就不能用,因为它超出了该机构的业务范围。二是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假如鉴定人没有相应的专业证书,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没有回避,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也不能采纳。三是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如果送检的血液样本来源不清楚,不知道是不是来自本案的嫌疑人,或者样本在送检过程中被污染了,这样得出的鉴定意见就不可靠。四是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例如送检的是一把刀具上的血迹,鉴定对象却变成了另一把刀具,那这个鉴定意见肯定不能作为证据。五是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像鉴定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随意更改鉴定步骤,这种情况下的鉴定意见也不能用。六是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比如在做笔迹鉴定时,没有采用行业内认可的科学方法,得出的结果就不准确。七是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正规的鉴定文书必须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缺少这些要素的文书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八是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如果鉴定意见和案件要查明的事实没有关系,那对案件就没有证明作用,自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只有符合法定要求和规范的鉴定意见,才能在刑事案件中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