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的情形都有哪些?


暂缓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因为一些特定的法定事由,法院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暂时停止执行的一种制度。而且申请暂缓执行通常得提供担保,等法定事由消失后就要马上恢复执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暂缓执行情形: **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况**: - **执行措施或程序违法**:如果执行过程中,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财产担保后,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例如,执行人员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查封财产。 - **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当执行标的物的归属存在争议时,经申请和提供担保,法院可暂缓执行。比如,房屋被作为执行标的物,但有多个人都主张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 。 -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若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有抵销权,满足条件下经申请和担保,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举例,申请执行人欠被执行人一笔钱,且符合抵销条件,被执行人就可以基于此申请。 -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确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要是被执行人逾期还不履行义务,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况**: - **上级法院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处理**:要是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执行争议案件并且正在处理当中,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 **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审查**:当法院发现用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实存在错误,并且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时,可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 **网络司法拍卖异议情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出异议的,在异议、复议期间,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也应决定暂缓拍卖。 另外,关于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要是因为特殊事由需要延长,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个月。 相关概念: 暂缓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的权利。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