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有哪些规定?
我在和别人有经济纠纷的案子里,想申请财产保全,但不太清楚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方面有啥规定。比如要满足啥条件、走啥流程、提供啥材料,这些我都一头雾水。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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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财产的数额:(一)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三)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扣押期间的折旧费用的30%;(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五)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场估计价值的30%。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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