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确保财产安全?


财产保全,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限制处分的措施 。 在我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不同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所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 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也就是说,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要有财产给付的内容,比如要求对方还钱、交付货物等。这是因为财产保全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如果诉讼请求没有财产给付内容,那申请财产保全就没有意义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里提到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也从侧面反映了申请具有给付内容的必要性。 - 情况紧急。如果不马上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会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比如,发现对方正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 -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就是与被申请人产生争议,或者觉得自己权利被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 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是不提供担保,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 -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这和诉前财产保全类似。 -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比如,被告可能会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判决生效后原告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 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进行财产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通常没有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 。 相关概念: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