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案件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我正准备打离婚官司,很担心对方会偷偷转移财产,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不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需要做哪些准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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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是情况紧急。例如,一方可能正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比如,一方得知另一方准备将名下的大量存款转移到海外账户,这种情况下就属于情况紧急。 其次,需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就是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也就是离婚案件中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一方。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 再次,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申请。担保的方式可以是现金担保,比如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也可以是实物担保,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的实物。 另外,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也就是说,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比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满足上述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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