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要求财产保全?


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要求财产保全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要明确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其次,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定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例如,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偷偷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另一方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再者,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方面,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例如,若要保全价值10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现金、房产等作为担保,以确保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申请人能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若符合条件则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