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执行中查封、冻结有哪些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查封和冻结是人民法院常用的执行措施,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冻结的相关规定。 首先,查封、冻结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这意味着法院的查封、冻结措施不仅针对被执行人名下明确的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涉及与被执行人相关的第三人财产。 其次,查封、冻结的程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再者,查封、冻结的期限。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后,不得查封、冻结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明确了一些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比如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