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能否进行诉前先予执行?

我和别人有个纠纷,现在情况比较紧急,我着急拿到一笔钱来应急。我想知道,在正式起诉之前,能不能申请先予执行,让对方先把钱给我,避免我遭受更大的损失。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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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通俗来讲,就是在官司还没最终打完的时候,先让对方给你一些钱或者做某些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是在诉讼过程中,也就是立案之后进行的,并没有诉前先予执行的说法。这是因为诉前阶段,法院还没有对案件进行审理,无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只有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经过一定的审查和判断,才能决定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诉前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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