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前调解,简单来说就是在正式起诉到法院之前,由相关机构或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尝试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关于诉前调解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一概而论,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自行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这种协议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类似于合同。虽然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这个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比如张三和李四在社区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诉前调解协议,约定李四在一个月内支付给张三一定金额的赔偿款。如果到期后李四不支付,张三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 不过,有两种情况例外。一种是经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诉前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一旦该调解协议经过法院司法确认,就具有了和法院判决书一样的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一种是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诉前调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将诉前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并且明确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那么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普通的诉前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但经过司法确认或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诉前调解协议则具有强制执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