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属于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常见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几种: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这主要是针对被申请执行人是公民时采取的措施。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如果被申请执行人不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交付指定的财物或单据,人民法院可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要求其履行交付义务。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人民法院可强制被执行人搬迁该房屋内或退出土地上的财物,并将腾出的房屋或土地交给权利人。 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