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要钱算敲诈吗?
和对象同居一段时间后分手了,对方突然跟我要一笔钱,说是在一起时的各种花费补偿之类的。我有点懵,不想给又怕对方纠缠,不知道这种情况对方要钱算不算敲诈啊,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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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要钱并不必然构成敲诈,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分手后,一方提出要分手费,而另一方是自愿同意给付的,这种情况不算敲诈勒索。这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偿性赠与行为,因为是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比如,一方觉得对不住另一方,主动提出给一笔钱作为补偿,另一方也接受了,这就不涉及违法。 但是,如果一方提出分手费后,对方明确拒绝,而索要方通过胁迫、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索要分手费的,就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若情节严重,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还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以曝光对方隐私、毁坏名誉等方式相要挟,迫使对方交出钱财。 另外,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隐瞒有配偶的情况而与他人交往,索要分手钱财的另一方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的受害人,但这种索要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力,不过如果双方自愿签订赔偿协议,则另当别论。 总之,判断同居分手要钱是否属于敲诈,关键在于要钱一方是否使用了非法手段以及另一方是否自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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