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吗
我和对象同居一段时间后打算分手,我在这段同居生活里付出挺多,现在心里有些不平衡,就想问问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要求对方给我一些补偿呢?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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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同居关系并不像婚姻关系那样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一般来说,单纯以同居分手为由要求补偿,法院通常是不支持的。 因为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生活方式,期间产生的情感付出等很难用法律标准衡量并给予补偿。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如果一方以结婚为前提给付了彩礼,但最后没有结婚而解除同居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另外,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如果是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上,若一方对共同财产有贡献,是可以主张相应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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