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后男方可以起诉要回为女方花费的钱吗
和女朋友同居一段时间后分手了,同居期间我为她花了不少钱,有日常吃饭看电影的开销,也有送她的一些礼物,还有给她转账让她买衣服之类的。现在我心里有点不平衡,想知道能不能通过起诉把这些钱要回来,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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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后男方能否起诉要回为女方花费的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恋爱期间的日常花费,比如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支出,这些通常被认为是双方为了共同生活的自愿消费,类似于一种情谊行为,分手后男方一般不能要回。因为这是在正常恋爱交往过程中的开支,双方都从中获得了相应的情感体验和生活乐趣。法律依据在于,这种日常消费行为不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赠与或者借贷等法律关系。 其次,对于表达爱意的赠与,像男方送女方的普通礼物,比如鲜花、一般的饰品等,这属于无条件的赠与。一旦赠与完成,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女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通常情况下男方不能再要回。 但是,如果是属于彩礼性质、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分手后男方可以要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比如双方曾有结婚的打算,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给女方家送了彩礼,之后双方分手且未结婚,男方就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另外,如果男方能证明给女方的钱是借款,而不是赠与,比如有借条、聊天记录表明这是借款等证据,那么男方可以起诉要求女方还钱。因为借款关系和赠与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借款是需要偿还的 。 总之,男方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能通过起诉要回为女方花费的钱,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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