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要分手费算不算敲诈?
我和对象分手了,之前在一起时双方都有一些花销。现在对方找我要分手费,我觉得不合理,但又不确定这种索要行为是否属于敲诈。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索要分手费会构成敲诈,什么情况又不构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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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分手时索要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分手费”通常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分手时,一方给予另外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分手费作出明确规定。 如果是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分手费”约定,那么该约定是有效的。例如,双方心平气和地商量好,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分手费作为补偿,这种情况下,基于一方违约而进行追讨行为一般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的。 然而,若一方以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索要分手费用,比如以揭发隐私、披露交往期间的私密信息、损害名誉等方式强迫另一方支付分手费,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判断索要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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