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了,索要交往中花销属于违法吗?
情侣分手索要交往中花销是否违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出于自愿向对方提供金钱或财产,且金额在双方经济能力可承受范围内,这是以表达情感为初衷的自愿支付,属于恋爱时的正常行为模式,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双方一起吃饭、看电影等日常开销,分手后一方索要,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情形除外,恋爱期间的正常花销就属于为表达情感的自愿给付,不属于不当得利。
如果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而赠送的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而索要分手费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如果索要分手费的方式不当,比如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可能会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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