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该如何确定被告信息?
我遇到了一些行政方面的问题,想要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我不太清楚具体该把哪个行政机关列为被告。我不太懂法律规定,也不了解确定被告的规则,想知道在不同情况下,到底该怎么去确定行政诉讼里的被告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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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里,确定被告信息需要依据不同情形来判断。首先要知道,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也就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对自己行为负责、能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而且得是因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你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通知应诉的。 如果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例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你直接起诉,那这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被告。这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要是经过了复议程序,情况就会复杂些。若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市公安局复议维持了县公安局对你的罚款决定,此时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就是共同被告。要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就是被告。比如复议机关撤销了原罚款决定,改为警告,此时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要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时,这些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环保局和城管局联合执法对你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那环保局和城管局就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乡政府委托某个组织对你进行某项管理行为,那么乡政府就是被告。 要是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了,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原某个部门被撤销,其职权由新成立的部门行使,新部门就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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