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确认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起诉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确定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对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法院有权拒绝受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准备并提交起诉状及相关材料**: 原告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与审理**: -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 法院受理后,会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或审判员 + 陪审员,3人以上单数组成。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开庭时,法官会先查看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宣读法庭审理规则,询问双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员回避。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官会要求原告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和证据,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和理由进行反驳,并出示证据。 -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