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包含哪些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包含多方面内容。首先是取证规则,在行政诉讼里,不同主体取证有不同规定。原告或第三人若不能自行收集某些证据材料,但能提供确切线索,可申请法院调取,像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法院调取的、涉及秘密隐私的等证据 。 其次是举证规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不过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符合起诉条件;起诉不作为案件,要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行政赔偿诉讼中,要对损害事实提供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的,经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再者是质证规则。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但发问内容要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能用引诱等不当方式。 最后是认证规则。《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些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证据需庭审质证;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举证、质证等规则也有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