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仲裁审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这种情况该如何判断?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关于仲裁审理的相关内容,对于判断‘关于仲裁审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这类题目很头疼。不清楚该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去判断对错,也不明白仲裁审理的具体要点,希望能有人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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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是指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如何判断关于仲裁审理说法的对错。 首先,仲裁审理一般遵循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仲裁的启动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若说法中违背了这一自愿原则,那很可能就是错误的。 其次,仲裁审理的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是要开庭审理,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也可以不进行开庭,直接通过书面材料来审理。如果说法中绝对地说仲裁只能开庭审理或者只能书面审理,那显然是错误的。 再者,仲裁审理具有保密性。按照《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等。若说法中表明仲裁审理必须公开进行,那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仲裁庭的组成也有明确规定。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如果说法中的仲裁庭组成方式不符合这些规定,那就是错误的。 在判断关于仲裁审理说法的对错时,要紧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仲裁的启动、审理方式、保密性以及仲裁庭组成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这样才能准确判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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