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比较有哪些特点?


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下面我们来详细比较一下。 首先是自主性方面。仲裁的自主性很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和适用的仲裁规则等。这意味着当事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掌控整个仲裁程序。例如,在商业合同中,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将纠纷提交给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在诉讼中,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诉讼管辖法院也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的,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空间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充分体现了仲裁的自愿性和自主性。 其次是效率性。一般来说,仲裁的程序相对简便、灵活,审理期限较短,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仲裁通常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避免了像诉讼那样可能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等冗长的程序。而诉讼程序相对复杂,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二审的审理期限也需要三个月左右。这可能会导致纠纷解决的时间较长,当事人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再者是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过程和裁决结果通常不对外公开,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商业活动中,很多企业不希望自己的纠纷和商业信息被外界知晓,仲裁的保密性就很好地满足了这一需求。而诉讼一般是公开审理的,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情形外,公众可以旁听案件审理,判决书也会在互联网上公开。 最后是执行方面。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执行的范围上有所不同。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认可度较高,《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这对于涉及国际业务的当事人来说非常有利。而法院判决的执行主要在国内,在国际执行方面相对复杂,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等途径来实现。 综上所述,仲裁和诉讼各有特点。当事人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性、效率性、保密性和执行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