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法院的区别是什么?


仲裁和法院是两种不同的解决争议的途径,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将从受案范围、管辖权的取得、审理人员的选定、审理的公开性、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用、监督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受案范围有所不同。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通常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主要针对的是基于合同关系以及一些财产方面的争议。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则广泛得多,它不仅包括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还涵盖刑事犯罪、行政争议等。比如,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都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这一区别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管辖权的取得方式不一样。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双方需要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给某一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该案件。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法定的。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比如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法院就会受理案件,无需双方事先达成协议。 再者,审理人员的选定方式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有很大的自主权来选定仲裁员。双方可以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审理案件。这使得当事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选择自己信任的专业人士来处理纠纷。而在法院诉讼中,审理案件的法官是由法院指定的,当事人一般不能自行选择法官,但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申请法官回避。 另外,审理的公开性存在差异。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意味着仲裁过程和结果通常是保密的,只有当事人和仲裁参与人知晓,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以公开审理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种公开审理的方式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司法公正。 在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用方面也有不同。仲裁程序相对灵活、简便。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审理方式和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仲裁程序进行约定,比如约定仲裁的审理期限、证据提交方式等。这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自主空间,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而法院诉讼程序则较为严格和规范,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包括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受到更多的限制。 最后,监督程序不同。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情形,比如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法院的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进行再次审理和裁判。此外,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