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权利是由什么法赋予的?


我国公民的权利是由一系列法律共同赋予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着核心和基础性的作用。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例如,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这一权利体现在《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权利,《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除了宪法,其他部门法也根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细化和保障公民在各个领域的具体权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它赋予公民广泛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等。在人格权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则赋予劳动者一系列权利,如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总之,我国公民的权利是由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各部门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共同赋予和保障的。这些法律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权利保障体系,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