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是否具有审理案件的权利?
最近遇到一些纠纷问题,考虑通过仲裁解决,但不太清楚仲裁委员会到底有没有审理案件的权利。想具体了解一下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仲裁委员会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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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具有审理案件的权利。 仲裁委员会是独立、客观且高效地处理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机构。它的主要职能包括对申请进行详细审查以及按照既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仲裁过程顺利进行,同时通过行使监督权利,保障所受理的仲裁案件公平公正。 从法律依据来看,《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可以对特定的纠纷进行处理和审理。而且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也有严格规定,它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只有依法设立登记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一次裁决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的作出需要以争议当事人有书面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书面约定,仲裁委员会无权对争议进行裁决。这和法院不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无需当事人约定就有权审理。 相关概念: 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独立、客观且高效地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合同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机构。 一裁终局:指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作出一次裁决后,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再就同一纠纷进行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存在法定撤销或不予执行情形除外)。 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表示愿意将特定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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