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近遇到一些纠纷问题,听说仲裁是一种解决方式,但不太清楚到底哪些情况能适用仲裁。想具体了解一下在我国,到底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哪些又不可以呢?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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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仲裁有着明确的适用范围。 首先,依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所说的合同纠纷,涵盖了受合同法规范的所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像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都在其中。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常指因侵权而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不与身份关系密切联系的具有财产权益性质的非合同纠纷 。也就是说这类可仲裁的案件有几个特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如果是管理与被管理这种非平等关系,争议不能申请仲裁;仲裁事项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争议内容得是基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 其次,有些纠纷是明确不能仲裁的。按照《仲裁法》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是因为这类纠纷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其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争议需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另外,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仲裁,这涉及国家机关权力划分,行政机关专门处理行政管理方面事务,这类争议不能协议交给仲裁机构。 最后,还有两类特殊情况,根据《仲裁法》第77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不过这两类纠纷应当仲裁,而且仲裁是提起相应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概念: 平等主体: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或管理关系。 可处分性:当事人对相关事项有自主决定、处置的权利,比如对自己的财产权益可以决定是否放弃、转让等 。 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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