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阶段可以指定管辖吗

我遇到了劳动方面的纠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但我不太清楚在仲裁阶段,能不能指定某个仲裁委员会来处理我的案子。想了解下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阶段指定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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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阶段,一般是不适用指定管辖的。 这里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指定管辖,简单来说,指定管辖就是上级机关指定某个下级机关来处理特定的案件。但在劳动争议仲裁领域,情况有所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意味着,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是明确固定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而不是通过指定来确定。 举个例子,如果一家公司注册在A市,但实际经营地在B市,员工在B市工作,那么劳动合同履行地就是B市,用人单位所在地(注册地)是A市,员工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后,只能向A市或者B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是由某个机关指定其他地方的仲裁委来处理。 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便利性,避免当事人通过一些不当手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仲裁机构,扰乱正常的仲裁秩序。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阶段通常不可以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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