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申请费用由败诉人承担吗?
我之前申请了先予执行,现在案子要结束了,我不太清楚这先予执行的申请费用到底该谁出。我想知道是不是就像一般诉讼费用那样,最后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这笔先予执行的申请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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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在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在官司还没最终打完的时候,让被告先给原告一部分钱或者财物,解决原告的燃眉之急。 关于先予执行申请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先予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而对于最终由谁来承担这笔费用,虽然该办法没有直接明确先予执行申请费用一定由败诉方承担,但从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来看,通常是遵循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先予执行申请费用也大多会参照这一原则,由败诉方来承担。因为先予执行本身也是为了保障胜诉方的权益能够及时实现,如果最终胜诉方确实是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利益,那么让败诉方承担先予执行的申请费用也是合理的。但如果案件情况比较特殊,比如双方都有一定责任,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先予执行申请费用的承担比例。所以,一般情况下先予执行申请费用大概率是由败诉方承担,但最终还是要以法院的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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