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我想了解一下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这方面的情况。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我就特别想知道这个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呀?是行政机关自己,还是被执行的一方呢?希望能给我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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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中,一般来说,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这是基于基本的法律原则,既然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才导致行政机关需要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目的,那么让被执行人承担费用是合理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里,若从类似原理角度看,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败诉方”,所以通常由其承担费用 。 不过,如果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执行费用可以由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要是协商不成,就由法院判决确定费用承担方。 此外,如果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相关概念: 强制执行:就是在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通过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指的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并终结执行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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