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的抗诉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对判决结果存疑,想了解下民诉中抗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抗诉的条件、程序以及后续法院会怎么处理等方面,希望能得到专业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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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关于抗诉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抗诉的主体及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 当出现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且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抗诉的程序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另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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