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会被受理吗?离婚调解享有撤销诉权吗?


首先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是否会被受理这个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没参加到别人的审判程序里,结果人家生效的裁决对他有不利影响,他就可以请求撤销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一般情况下,判决的效力通常只约束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特殊时候也会对第三人产生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一定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是可能被受理的。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因为不能怪自己的原因没参加诉讼;二是有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错,还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三是要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对于离婚案件,如果第三人想要撤销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债权债务部分的内容,得先证明这部分内容存在错误,并且该错误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比如,对于离婚之诉中所涉财产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是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案件里的部分财产其实应该属于第三人,那就可以直接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调解书中涉及第三人财产的部分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就这部分争议另案起诉。不过,对于离婚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撤销生效离婚裁判文书中涉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内容就比较难了。这里的第三人,得是夫妻一方对其负有个人债务的第三人,像夫妻一方个人的担保债务的债权人这种。 再讲讲离婚调解是否享有撤销诉权。原则上,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一般不适用离婚案件。因为夫妻是否离婚是他们双方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只有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有权决定,和第三方没什么关系。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97条规定,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但如果涉及财产部分,满足前面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还是有可能被受理处理的。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等相关内容;《民诉法解释》第297条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一些程序情况。 相关概念: 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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