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这几个概念有点迷糊。感觉它们好像都和诉讼不被支持有关,但又不确定具体差别在哪。想弄清楚这三者到底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比如适用场景、处理方式之类的,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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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法律诉讼中是不同的概念,有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因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也就是没有起诉权。比如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或者没有明确的被告等情况。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虽然起诉符合条件,但在实体权利上丧失了胜诉权,比如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 其次,适用法律有所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依据的是程序法。程序法就像是规定诉讼流程和规则的法律,比如民事诉讼法里关于立案条件等相关规定。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依据程序法,也可以依据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像民法典里关于各种民事权利的规定。 再者,适用阶段不一样。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通常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者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的阶段。如果在立案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就直接不予受理;立案后才发现不符合条件,就驳回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才适用,也就是对整个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之后,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然后,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裁定主要用于处理程序问题。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判决形式。判决是对整个案件实体内容作出的决定。 最后,上诉期限和案件受理费也有区别。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10日;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同样可以上诉,但上诉期限是15日。在案件受理费方面,裁定不予受理的,不收诉讼费,已经收取的应全额退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起诉方负担。 总之,这三个概念在诉讼中有着各自不同的适用情况和法律后果,准确理解它们对于正确进行诉讼活动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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