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打算向法院起诉一个事情,在准备过程中了解到有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这两种情况,我不太明白它们之间具体有啥区别。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驳回起诉,什么情况又是不予受理呢?很担心自己的起诉出现这两种状况,所以想详细了解下二者区别。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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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确实是容易让人混淆的两个法律概念。下面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别:


首先,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简单说,就是法院还没正式接受这个案子,在初步查看起诉材料时就决定不受理了。而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也就是案子已经立上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决定驳回。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比如,你去法院起诉,法院一看材料,当场就说不符合条件不受理,这就是不予受理;要是立案一段时间了,法官审理时发现问题,这时候就是驳回起诉。


其次,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都是程序法。程序法就像是打官司要遵循的一套规则流程,从起诉到审理,各个环节都有相应规定,不符合这些规定就可能面临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然后,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都是程序问题,通俗讲,就是从打官司的流程规范上否定了当事人的起诉权。意思是当事人的起诉在程序上不符合要求,不让继续进行下去。比如,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不知道该让谁来应诉,这就是程序上的问题,可能导致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这是在案子审理完,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判断后作出的,说明当事人在实体上没有胜诉的依据。


另外,法律效力不同。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两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比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虽然一般不能以同样理由再诉,但如果存在管辖权等合理原因,还是有救济途径的。


还有,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举个例子,甲起诉乙,立案前就被不予受理了,这时候裁定书里不会把乙列为诉讼当事人;要是立案后驳回起诉,裁定书里就会有乙。


接着,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法院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决定。如果当事人对这个裁定不服,有10天时间可以上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判决是对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上诉期限相对长一些。


最后,适用程序和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在诉讼费方面,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如果已经收取会退还;驳回起诉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这就是说,不予受理情况下当事人不用交诉讼费,而驳回起诉要交。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起诉条件和法院的处理方式,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能面临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比如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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