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起诉和不起诉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我最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看到了免于起诉和不起诉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比如适用的情形、决定的依据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帮我理清这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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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起诉和不起诉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区别: **适用情形不同**: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可以适用不起诉。而免予起诉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只是由于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下才适用。比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能会被免予起诉。 **决定依据不同**:不起诉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只要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法定不追诉的六种情形,符合这些情形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起诉的适用,则需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斟酌法律上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法律后果不同**:不起诉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不会留下犯罪记录。而免予起诉虽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免除,但在法律上其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可能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其日后的生活、工作等方面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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