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我所在单位有一名职工被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起诉决定,现在单位领导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解除和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具体想了解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以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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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一般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需要理解相关法律概念。“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从而作出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的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从法律条文来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并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所提及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职工的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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