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立遗嘱了女儿还能争夺遗产吗
我家老人去世前立了遗嘱,把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我是女儿,觉得不太公平,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去争夺遗产呢?我不太懂法律,也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这个权利,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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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人过世且已经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女儿能否争夺遗产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遗嘱继承这个概念。遗嘱继承就是按照被继承人(也就是立遗嘱的老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这体现了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自主处分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如果老人所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就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 合法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如果老人的遗嘱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女儿通常不能随意争夺遗产。 然而,如果女儿能证明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比如遗嘱是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代书遗嘱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那么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此时,遗产就会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法定继承中,女儿作为老人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权利继承遗产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外,如果女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即使老人立了遗嘱,也应当为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如果女儿符合这种情况,即使有遗嘱,也可以争取自己应得的那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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