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的差异有哪些
酌定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存在多方面差异。
首先,概念不同。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其诉至法院审判的决定。简单说,就是从法律上判断这个人根本就不应该被追究责任。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法律上都不认为这是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种情形时,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决定是提起公诉还是放弃追诉。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情节比较轻微,检察院有一定的裁量权。例如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情况。
其次,适用情形有别。法定不起诉针对的是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酌定不起诉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
最后,体现的权力性质不同。法定不起诉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是必须适用的不起诉,体现了检察院的义务和责任;酌定不起诉则体现了检察院的权利,检察院具有自由裁量权,是对可以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分析和考虑而选择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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