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从重处罚与加重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对里面提到的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不太理解。感觉这两个概念有点相似,不太清楚它们到底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想了解一下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这两者在量刑等方面具体是怎么区分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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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也就是说,法官要在法律已经规定好的这个量刑范围里面,选择比较重的那个部分来给犯罪分子判刑。比如,某罪的法定刑是3年到7年有期徒刑,如果存在从重处罚情节,法官就会在3年到7年这个区间里,往靠近7年的方向去判。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还有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而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简单讲,就是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突破正常法定刑的最高限制来量刑。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里就体现了加重处罚在数罪并罚时突破常规法定刑上限的情况。 其次,从适用情形来看,从重处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这些情节通常在法律条文中有明确列举。比如刚才提到的累犯、非法拘禁中有殴打侮辱情节等。加重处罚则主要是在数罪并罚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总之,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限度内“从重”,加重处罚是在数罪并罚时突破法定刑上限“加重”,它们在量刑依据和适用场景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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