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刑法限制减刑,限制减刑与减刑一样吗

最近在了解法律知识,对限制减刑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具体哪些情况会被刑法限制减刑,而且一直搞不清限制减刑和普通减刑到底有没有区别,区别在哪,希望能详细给说说。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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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哪些情形属于刑法限制减刑。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简单解释一下,就是这些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法律对这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后期减刑进行限制。


接下来讲讲限制减刑与减刑的不同。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刚才提到的特定的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和特定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适用罪名范围较窄;而减刑制度适用的范围没有罪名的限制,适用于刑法中的所有罪名,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可以申请。


第二,所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限制减刑是法院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同时,就对未来被告人刑罚变更进行限制的预先裁判,属于一审判决活动的组成部分;而减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法院裁定对其原判刑罚种类进行变更或者刑罚减轻,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第三,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同。限制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经过法庭审理,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所进行的裁量;减刑所依据的事实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等,这些情形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降低,人身危险性减弱,所以对其刑罚进行减刑调整,其所据以减刑的事实依据已经相对脱离了原判事实。


第四,裁量的法院不同。限制减刑由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同时作出决定;而减刑一般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


总之,刑法限制减刑和普通减刑在很多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这是法律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的合理设置,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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