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假释和减刑的区别有哪些?被假释后还可以减刑吗?

我对假释和减刑的相关规定不太清楚。想知道二者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比如适用条件、执行方式等。还有就是如果犯罪分子已经被假释了,之后是否还有机会获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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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和减刑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适用对象方面**: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例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一定刑期后,符合条件可申请假释;乙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不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都可能获得减刑。 **适用次数方面**:假释只能适用一次,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多次适用。比如,丙被假释后,就不能再次假释;而丁如果在服刑期间多次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就可能多次获得减刑。 **内容方面**: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需在监狱执行剩余刑期。例如,戊被假释后,在考验期内要遵守相关规定;己减刑后,若还有余刑,需继续在监狱服刑。 **新罪和漏罪影响方面**: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撤销假释,按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不影响已作出的减刑裁定。例如,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假释会被撤销;辛减刑后又犯新罪,之前的减刑裁定依然有效。 关于被假释后是否还可以减刑,一般情况下,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是不能减刑的。因为假释本身就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主要是对其进行监督考察,看其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是否真正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表现良好,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在考验期内违反规定,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此时可能根据其在收监后的表现等情况,再考虑是否符合减刑条件。 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同时,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相关条件,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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