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法条是怎样规定的?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因素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二是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三是诉讼标的物在国外。
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如果特别规定中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关于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送达方面,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向受送达人 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等。
在期间上,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另外,对于司法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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