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减刑后是否可以假释?
我身边有个案例,涉及死缓减刑后假释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具体法律规定,想知道死缓减刑后假释在实际操作中要怎么认定,需要满足哪些具体条件,以及对执行刑期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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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刑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假释的,但也存在限制情况。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法律概念。死缓,即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关于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同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对于死缓减刑后假释实际执行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指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即便在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仍然无法获得假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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