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首先来说,酌定不起诉呢,简单讲就是人民检察院在符合一定情形时,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情况,来决定是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不起诉终结诉讼。理论上它也被叫做相对不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说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其行为是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 第二个条件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里面又包含了几种具体的情形: 一是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这种情况考虑到其在国外已经接受过刑事处罚,再重复处罚可能不太合理。 二是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因为他们身体存在特殊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其对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 三是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这两种情况本质上是具有一定正当性基础,只是超过了合理限度。 四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这属于犯罪预备阶段,还没有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五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这种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的行为,体现了较好的悔罪态度。 六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从犯,他们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七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他们主观恶性较小,是在他人胁迫等情况下参与犯罪的。 八是犯罪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一定程度的积极态度。 不过要注意,即使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还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会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