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哪些情况下会要求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在以下这些情况下,可能会要求取保候审:
一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种情况下,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
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可能对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影响来综合判断。比如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可能认为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三是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人权的考虑 ,对于这类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院会要求取保候审。例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心脏病,需要定期就医治疗,不适宜继续羁押。
四是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逮捕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现有证据还达不到这个标准,但又不能轻易将犯罪嫌疑人释放,这时检察院可能会要求取保候审,以便继续侦查案件,收集证据。
五是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但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批准,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同时需要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进行复议、复核,此时检察院可能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六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每个刑事案件都有相应的办理期限,如果由于案件复杂、调查难度大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侦查、起诉等工作,而犯罪嫌疑人又已经被羁押了较长时间,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检察院可能会要求取保候审。
七是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复议、复核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可能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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