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为什么会主动决定取保候审?
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是取保候审。简单讲,它是一种强制措施,就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会逃避或妨碍侦查,还得随传随到,然后对其不予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检察院主动决定取保候审,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管制就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独立适用附加刑意味着不判处主刑,只适用附加刑。这几种情况说明犯罪情节相对比较轻,所以检察院可能主动决定取保候审。
第二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判断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要是综合评估下来,认为即使让犯罪嫌疑人不被羁押,也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就可能适用取保候审。
第三种,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特殊群体权益的考虑,在确保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前提下,检察院会对这类人主动决定取 保候审 。
第四种,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司法办案有时会因为各种复杂原因导致进度延迟,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到了,可是案子还没办完,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
总之,检察院主动决定取保候审是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多方面因素做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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