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为什么会主动办理取保候审?

我想了解一下,在刑事案件里,公安机关有时会主动给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我不太明白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我有个朋友涉及了一个案子,最近听说公安机关主动给他办了取保候审,我就挺好奇背后的原因,想知道这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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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主动办理取保候审主要有以下常见原因: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简单来说,就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处罚可能相对不重的情况。比如一些犯罪行为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能就会被判处管制、拘役这些相对较轻的刑罚,或者是只需要单独适用附加刑,像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就是说,虽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较重的刑罚,但是综合考虑他的犯罪情节、平时表现、悔罪态度等各方面因素,认为把他放出来,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不会再实施犯罪、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证据等,那么也可以取保候审。 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对于身体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保证他们在外面不会对社会有危害,就可以让他们在相对自由的环境里治病或者照顾孩子。 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有时候案件侦查比较复杂,需要很多时间,但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时间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了,可案子还没办完,这时就可以取保候审,让案子继续进行下去。 其次,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超过37天,检察院又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超过37天,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继续羁押就属于超期羁押,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公安机关就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主动办理取保候审 。 总之,公安机关主动办理取保候审是基于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确保司法程序合法、公正、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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