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决定书是什么样的?
我想了解下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决定书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呀。我身边有个相关的案件,最后检察院给出了不起诉决定,我就挺好奇这个决定书的详细样子,想知道里面具体都写了些啥,是怎么呈现这个决定的,希望能有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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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院依法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首先,里面会写明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自然人,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 其次,会注明案由和案件来源,也就是案件是因为什么事儿、从哪里来的,比如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过来的,还是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等。 再者,会阐述案件事实。这里面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也就是把整个事情经过、检察院对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依据等写清楚。 然后,要说明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会明确指出本案符合哪一条法律规定所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还会涉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说明这些财物是怎么处置的 。 最后,会有有关告知事项。比如被害人如果不服该决定,有什么救济途径等。在结尾部分,应当写明承办检察员的职称、姓名和制定该决定书的年月日,并且加盖检察院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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