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离职后可以向单位要保密协议补偿金吗?


和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离职后,是否可以向单位要保密协议补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不同的概念。保密义务是基于对公司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劳动者本来就应当遵守,即便没有约定补偿金,劳动者也需要履行保密义务。但如果是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等限制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及经济补偿事宜,当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相关责任,同时,劳动者若已认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之后,也有权向用人单位索赔经济补偿费用。 若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却并未对该事项在闭幕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如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即便劳动者已经严格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仍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结束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为基准,每月向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类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若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超过三个月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且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