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是怎样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目的是让那些因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而权益受损,但又没能参与原诉讼的第三人有机会寻求救济。 首先是起诉阶段。起诉时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原告得是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则为被告。材料还包括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些文书的具体内容;能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相关证据;以及能表明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证据。此外,要提交申请撤销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相关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起诉条件和材料的规定。 接着是审查阶段。审查形式上,要严格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有证据初步显示判决损害第三人利益,就认为具备诉的利益。审查方式多样,参照再审审查规定,可书面审查材料、调阅原审案卷、询问当事人或者组织听证。审查期限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的规定。审查业务部门一般是立案庭。这是因为再审审查多由立案庭负责,第三人撤销之诉类似,也由立案庭审查。 然后是受理阶段。法院经审查,符合撤销之诉条件的就会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而且对这个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案由确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规定为准。 最后是审理阶段。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了纠正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原审裁判,所以要按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如果原审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审程序审理;若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审程序审理。并且合议庭成员最好另行组成,避免原审审判人员先入为主或心理抵触。 相关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