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和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就是非因自身原因没参加到他人之间审判程序的第三人,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自己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相关内容的一种诉讼请求 。 下面来看看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是主体条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范围界定标准是“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不仅包括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情况,也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权利受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涵盖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 其次是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 然后是提起时限。按照法律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要是超过这个时间,人民法院就不会受理了;就算已经受理,也会驳回诉讼请求。 还有提起事由,这包含几个方面:一是程序条件,即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要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没参加诉讼,那就不能提出撤销之诉;二是实体条件,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提起时必须有证据支撑,并且针对的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三是结果条件,要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可以主张撤销权利。 最后是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通常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情况下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 相关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