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一些法律纠纷。在一个案子里,感觉自己好像和案子结果有点关系,但不确定自己是不是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里第三人的标准。想知道法律上到底怎么认定这个第三人啊?是有什么具体条件,还是有其他判断方法?就想弄清楚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相应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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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因为不是自己的原因,没能参与到别人的审判过程中,后来发现别人的生效判决对自己有不利的地方,就可以请求撤销这个不利部分 。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有几个关键要点。 首先是主体方面。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不能是原本打官司的原告或者被告。比如在一场房屋买卖纠纷诉讼中,买家和卖家是当事人,而另外一个声称房子有自己部分权益但没参与诉讼的人,就可能符合这个条件。同时,这个第三人要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也就是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了利益损害。比如原判决把第三人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子全判给了别人。而且是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像是根本没收到参与诉讼的通知等。这里要注意,对于遗漏了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一般是申请再审,不过现在也有观点认为将其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范围能更好保护权益等 。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列为共同被告。 其次是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不管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然后是时间方面。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 另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限于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或行使民事权利受到障碍,以及在原案判决中负有返还带教赔偿等义务;二是当事人具有法律所特别保护的优先权利,即法定优先权;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对其利益造成损害 。 相关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非因自身原因没参加他人审判程序,针对生效判决对自己不利部分请求撤销的诉讼 。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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